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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及六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6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昊华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06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及六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964号文注册批复,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451,61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77.6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050,416.2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6,949,561.34元。2024年12月25日,独立财务顾问(牵头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余款划转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530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53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2024年1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披露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5)。近日,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下属公司因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截至2025年1月27日,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下属公司已分别与上述银行及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六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六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五方监管协议》及《六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5年1月27日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1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支行 (注1)955088011185980019027,489.56新建1000吨/年全氟烯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2中化蓝天电子材料(郴州)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支行95508899000067633420.00新建1000吨/年全氟烯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注2)20000035768400032729414150,000.00海棠1901产业化项目(2000吨/年FEC项目)、新建200吨/年PMVE项目、新建2万吨/年PVDF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4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200000257158001732800090.00海棠1901产业化项目(2000吨/年FEC项目)、新建200吨/年PMVE项目、新建2万吨/年PVDF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5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200000471154001732733910.00海棠1901产业化项目(2000吨/年FEC项目)、新建200吨/年PMVE项目、新建2万吨/年PVDF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6陕西中蓝化工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200000988795001732727920.00海棠1901产业化项目(2000吨/年FEC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7陕西中蓝化工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200000988795001732730380.00新建200吨/年PMVE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8陕西中蓝化工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200000988795001732731910.00新建2万吨/年PVDF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9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2890317741000857,500.0020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10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5719003154100080.0020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11四川中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5719191810100080.0020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12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11006023901300759125648,500.00年产1.9万吨VDF、1.5万吨PVDF及配套3.6万吨HCFC-142b原料项目(二期)、1300吨/年含氟电子气体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13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1100602390130076962840.00年产1.9万吨VDF、1.5万吨PVDF及配套3.6万吨HCFC-142b原料项目(二期)、1300吨/年含氟电子气体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14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1100602390130077205510.00年产1.9万吨VDF、1.5万吨PVDF及配套3.6万吨HCFC-142b原料项目(二期)、1300吨/年含氟电子气体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15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1100602390130076897130.00年产1.9万吨VDF、1.5万吨PVDF及配套3.6万吨HCFC-142b原料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16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1100602390130076895610.001300吨/年含氟电子气体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17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1105018636000000158826,500.00扩建3000吨/年CTFE和10000吨/年R113a联产项目、新建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18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110501863600091588010.00扩建3000吨/年CTFE和10000吨/年R113a联产项目、新建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19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110501863600091588020.00扩建3000吨/年CTFE和10000吨/年R113a联产项目、新建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20郴州中化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110501863600091588030.00扩建3000吨/年CTFE和10000吨/年R113a联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21浙江中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110501863600091588040.00新建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

注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支行隶属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指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支行为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注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隶属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指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清路支行为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三、《四方监管协议》《五方监管协议》及《六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中化蓝天电子材料(郴州)有限公司/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或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中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或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郴州中化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中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中蓝化工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与“甲方四”合称为“甲方”)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划付,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拓、索超、李雨修、李卓凡、李娇扬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专户及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且与《监管指令授权书》预留签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是否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陆/捌/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四方监管协议》;

2、《五方监管协议》;

3、《六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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