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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6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10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鲁化”),属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聚合顺鲁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聚合顺鲁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7,435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上述被担保公司存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所属4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20亿元,其中为聚合顺鲁化提供的担保不超过10亿元。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

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为满足聚合顺鲁化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反担保。

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万元)债权人 (授信银行)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

3、法定代表人:傅昌宝

4、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1%,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持股35%,温州君丰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193,239.88
负债总额135,971.96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债务人: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

净资产57,267.92
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62,145.30
净利润13,467.49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保障聚合顺鲁化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虽超过70%,但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聚合顺鲁化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51,935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16.87%、88.79%,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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