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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关于“天23转债”付息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6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5-014转债代码:118031 转债简称:天23转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23转债”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5年2月12日(星期三)

?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

?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5年2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864.75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6,475.10万元,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2月13日至2029年2月12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33号)文同意,公司886,475.10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已于2023年3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天23转债”,债券代码“118031”。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2023年8月17日至2029年2月12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9.69元/股。

因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登记手续,公司股本由2,173,242,227股变更为2,173,425,666股。同时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47796元(含税)。综上,“天23转债”的转股价格由69.69元/股调整为69.2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6月27日起开始生效。

因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完成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三次归属登记手续,归属股票数量为134,49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小,经计算,“天23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69.21元/股。

因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登记手续,归属数量为5,801,875股,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69.21元/股调整为69.0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 年1月23日开始生效。

因公司于2024年6月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为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62908元/股,因此“天23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68.4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6月20日生效。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的期限与方式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天23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详情如下: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天23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12日。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天23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5年2月12日(星期三)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23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588826

(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0层

保荐代表人: 王哲、蒋益飞

联系电话:021-389669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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