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业集团”)等13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疆新业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新业能化100%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标的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