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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8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2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1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燕清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在新能源智能装备领域的全球化发展需要,深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全球品牌知名度及综合竞争力,巩固行业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

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和/或(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

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定价方式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发行对象

本次H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及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及业务布局、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公司数字化和服务能力、补充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等。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

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的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及投向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和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通告或文件。

2、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起草、修改、签署、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聘用协议(如适用)、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及与该协议及其项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表格和确认书、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合规顾问协议、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监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或商标注册代理(如有)、境内外律师和审计师、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批准、通过及签署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等文件,决定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印刷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及国际发售通函等;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

办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在以上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以及处理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3、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回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本公司为非香港公司,以及委任公司在香港接收或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起草、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必要性文件(包括任何过程稿),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4、在不限制上述第1项至第3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包括申请版本)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并确认在上市申请的过程中已经遵守且

将会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控股股东有义务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指引材料:

aa)在上市申请的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或促使代表公司提交的所有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完整且没有误导性或欺诈成分,并确认所有在A1表格以及与之同步提交的文件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完整,且没有误导性或欺诈成分;b)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在此呈交的A1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存有误导性或欺诈成分,公司将通知香港联交所;

c)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F表格);

d)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

e)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a)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含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

b)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以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4)同意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签署任何其他文件,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以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

5、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履行其职责。

6、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

7、批准将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

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8、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根据招股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9、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备案或展示文件,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10、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以及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11、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1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条例》”)第16部,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为一家非香港公司、设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确认非香港公司授权人士,并批准和签署为上述目的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的文件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委托代理人接收相关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

13、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14、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15、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16、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的基础上,提请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长、总经理王燕清先生以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姚遥先生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授权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授权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按照相关要求,公司拟定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为兼顾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在扣除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适用)后,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

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基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境外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或备案等事宜。该等调整和修改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继续有效,直至《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生效之日起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董事会拟对《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形成草案,并新增制定《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治报告制度》《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同时,董事会同意提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1.《关于修订<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修订<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修订<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关于修订<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关于修订<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关于修订<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关于修订<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关于修订<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关于修订<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关于制定<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治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关于制定<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修订后及新增制定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上述制度中,第4-8项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的议案》

基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

案管理工作制度>公司的议案》

为保守公司秘密和规范公司档案管理,维护公司权益,完善公司内部保密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拟提名黄斯颖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董事会确认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各董事角色如下:

执行董事:王燕清先生、王建新先生、尤志良先生、王磊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明燕女士、郭霞生先生、戴建军先生、黄斯颖女士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王燕清先生(主任委员)、尤志良先生、王磊先生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张明燕女士(主任委员)、郭霞生先生、戴建军先生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张明燕女士(主任委员)、王燕清先生、郭霞生先生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郭霞生先生(主任委员)、王燕清先生、张明燕女士

专门委员会组成调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秘书及委任授权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计划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聘请姚遥、何咏雅(HO Wing Nga)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并委任王燕清、何咏雅(HO Wing Nga)为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下的授权代表。

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聘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人选。前述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聘任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议案》

为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同意公司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公司秘书处理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事项并代表非香港公司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合理控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根据行业惯例,公司拟购买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含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称“董监高责任险”)。

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遵循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行业惯例的前提下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鉴于公司全体董事与该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公司拟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Deloitte Touche Tohmatsu)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的议案》

鉴于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经过深入探讨和谨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事项。本次终止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相关事宜,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330亿元人民币和5亿美元,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等。同时,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应合同及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在有效期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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