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5号────────────────────────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宇科、徐兴宏、
张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宇科,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徐兴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
注册会计师;
张薇,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所)及相关人员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和运行情况,以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电力)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等方面,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问题
一是质量管理制度未明确终止承接项目应履行的内部程序。对于其他特A业务和普通A类业务未根据项目风险的差异设定不同的质量管理标准。
二是业务接受与保持相关程序不规范。个别新承接项目未按规定履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程序,个别项目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时间或早于立项审批时间,或早于合同流程审批完成时间。
三是对项目质量复核的管理不到位。天职所将独立复核嵌入审计执行全过程,但未对审计各阶段独立复核的执行时间、底稿记录要素及格式等作统一要求,且未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
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二)华银电力项目执业质量管理问题一是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相关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对于华银电力的其他业务收入,未见收集结算双方或者结算中心盖章的结算单据。对于除尘器垮塌事故相关其他应收款,仅获取华银电力出具的声明,未见对律师、保险公司等其他方进行函证或访谈等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二是了解和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的穿行测试中样本选取不当,未选择同一笔交易,不符合穿行测试要求。
三是应收账款减值、存货跌价测试、在建工程减值相关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中对于评估结果的复核不到位。其一,华银电力对某客户的应收款项已逾期多年,未计提减值准备,上述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天职所仅获取华银电力出具的专项说明,未进一步获取实质性审计证据。其二,华银电力部分在建工程项目长期未发生建设支出,天职所仅获取华银电力对于减值情况的专项说明,未进一步获取实质性审计证据。其三,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中,预估成本的管理费用取值依据不足;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中,未发现评估报告中折现率、净现值等数据计算错误。
四是预付账款审计中,对未回函供应商的替代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替代测试仅检查期后结算入库情况,未对本期预付款相关合同等进行检查。
此外,天职所对于华银电力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性质认定及专项说明的出具严谨性不足,针对同一事项形成的往来作出前后不一致的性质认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天职所审计业务质量管理和项目执业质量管理不到位,在执行华银电力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刘宇科、徐兴宏、张薇在执行华银电力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穿行测试、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存货跌价测试、在建工程减值、预付账款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
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宇科、徐兴宏、张薇予以监管警示。
请天职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天职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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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