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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黄健、朱瑛、沈欣欣:

2021年11月--2024年12月,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募投项目设备购买款项从公司募集专户转入一般户,再从一般户支付供应商设备款,金额合计1.86亿元,导致公司上述期间披露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第五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总经理黄健、财务总监朱瑛、时任财务总监沈欣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2号指引》第三条和《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后续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理解,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履行职责,规范公司治理,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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