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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得医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8

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维梧(苏州)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Vivo Cypress X, Co. Limited所持珠海维播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于本说明公告前,交易对方尚未履行完毕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义务,交易对方已承诺将依照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约定履行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义务;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于本说明公告前,交易对方尚未履行完毕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义务,交易对方已承诺将依照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约定履行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义务;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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