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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燃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8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03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 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发燃气)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水发燃气存在以下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2023年10月28日,水发燃气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半年度部分贸易类性质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核算。此次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11,627,517.22元、210,562,602.30元、443,942,736.08元、76,809,853.76元。

水发燃气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尚智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启明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闫凤蕾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水发燃气、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完善

内部控制,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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