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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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注册会计师程罗铭、王晓杰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程罗铭,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王晓杰,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程罗铭、王晓杰作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阳光诺和银行存款收支相关控制活动的控制频率为每日多次,但多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控制测试存在测试样本量少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要求的情形。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阳光诺和母公司应收账款函证相关底稿显示,部分客户函证的寄件地址与客户工商地址不一致,对于上述异常情形未进一步核实原因或在底稿中予以说明。
三是收入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对于按里程碑交付成果的项目,阳光诺和以客户确认的研究成果资料作为收入确认的关键单据。部分客户项目的实验记录与研究成果资料记载进度不匹配,对于上述收入确认单据的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措施。
四是成本与研发费用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成本及研发费用的区分及归集是否恰当”是项目审计计划中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但底稿中未见对阳光诺和区分成本与研发费用的关键控制活动执行控制测试。阳光诺和营业成本及研发费用的构成项目中,委外研发费用占比较高,其项目完成进度是委外研发费用的重要入账依据,底稿未见检查委外研发项目完成进度等支持性证
据。
五是项目质量复核不到位。项目质量复核底稿中的复核问题仅标识“研发费用”“应收账款”等科目名称,未记录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已复核的审计底稿具体索引号等识别特征,无法识别项目复核人员复核的具体组成部分及底稿位置。项目组对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要求补充执行的审计程序未进行跟踪落实,对于部分复核问题的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充分关注项目组书面回复的结论是否有相应的底稿依据。
六是底稿记录与归档不规范。银行存款收支相关控制测试中,底稿记录的抽样方法为每月随机抽取2笔,但实际存在多抽、少抽或未抽样本的情况。研发活动控制测试中,底稿记录项目组需获取的资料包括立项报告、研究方案、可行性报告、系统工时统计记录等,但底稿中记录的资料仅包括立项报告,未见其他支持性资料。银行存款收支截止测试表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收支归属期间记录错误。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底稿中,个别入账凭证的记账日期底稿记录有误。财务费用细节测试表中,个别记账凭证对应的支持性附件记录有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022)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注册会计师程罗铭、王晓杰在执行阳光诺和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控制测试、函证、收入、成本与研发费用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5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注册会计师程罗铭、王晓杰予以监管警示。请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相关会计师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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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