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14 号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征、王焕新、谢高、吴庆:
根据青岛证监局《关于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及本所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3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三、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
你公司对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3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王征、总经理王焕新、董事会秘书谢高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1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庆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3.30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