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崇先生、唐有根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并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崇先生、唐有根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刘崇先生、唐有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的签署页)
委员签署:
唐有根 | 刘崇 | 章卫国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