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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5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卫国先生提名范国栋先生、易佳丽女士、李珍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名刘崇先生、唐有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崇先生、唐有根先生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崇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公司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投票表决,产生3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会候选人刘崇先生任期至2027年5月将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公司届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改选独立董事。

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4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范国栋先生,197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3年7月至2013年4月任中山大桥化工集团技术部经理;2013年4月至今,历任公司技术副总监、技术总监兼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总裁;2018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任子公司湖南飞鹿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至今任子公司湖南博杨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3月至今任子公司中科德诚(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至今任子公司湖南飞鹿嘉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11月至今任子公司深圳飞鹿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国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82,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通过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50,000股公司股票。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2、易佳丽女士,易佳丽女士,汉族,199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硕士。2014年6月至今,历任公司证券事务专员、证券事务代表、投融资管理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佳丽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1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通过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20,000股公司股票。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3、李珍香女士,198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2015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人事管理员、行政人事主管、主任管理师、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已于同日选举王建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珍香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20,000股公司股票。李珍香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注:上述总股本为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189,432,647股。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崇先生,1960年3月4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历任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执行董事,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深圳市益力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并曾于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担任深圳市

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于2009年5月至2014年2月担任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唐有根先生,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大学工学博士学位。1986年至今任职于中南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化学电源与材料研究所所长,化学电源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湖南省电池行业协会会长,湖南省电池材料与电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中国储能与动力电池及其材料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化学会电化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氢能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理事,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理事;2016年9月至2022年9月任广东凯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至2021年1月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2024年6月任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有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被中国证监

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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