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8万份。
2025年1月24日,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58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法律意见。
2、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形式公布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3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5)。
3、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事项;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7)。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23年10月1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67人,首次授予数量为1,563.0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
6、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截至2024年8月23日,本激励计划中预留的390.00万份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未确定激励对象,因此预留权益失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7、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58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58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董事会决策将注销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58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上述事项符合《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