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达光电”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就纬达光电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发行数量38,414,05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7,287,714.5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1,957,892.09(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5,329,822.43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0日到账,业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华兴验字[2022]22000320175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以及满足使用外币支付进口设备购置款和相关税费等需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采购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拟采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如下:
1.信用证使用信用证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节约财务费用,并且不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具备合理性。2.外币公司有较大规模的境外销售,使用外币有利于帮助公司完成向境外供应商进行采购,并且不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具备合理性。
3.自有资金通过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应付款能够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并且不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具备合理性。公司后续募集资金使用中,如需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方式支付款项时,将会严格遵守以下流程:
公司财务资金部对以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先以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换汇支付相关款项,并同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如外币支付则按支付外币当天银行折算汇率的人民币金额为准)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对于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方式,公司拟履行的内部控制程序如下:
1.严格执行现有的外币交易相关审批流程,确保每笔资金的使用都有明确的授权和记录。2.公司建立专门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凭证、交易合同、信用证、外币或自有资金支付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上述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支付凭证、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