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0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4. 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5.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6. 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