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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11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40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6)。

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向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由:股权质权纠纷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质权合同》,原告将其持有的第三人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质押给被告,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原告、被告出具(蒙)股权质设字(2023)第0071459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2023年9月4日和9月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发出《协议终止通知函》,“《质权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并告知被告在2023年9月12日前配合原告去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解押手续,但被告至今不予配合。

202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1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以上判决一致认定《框架协议》《质权合同》已于前述通知函载明日期合法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除后果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被告应配合原告共同办理案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十日内配合原告前往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原告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2025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号:(2025)内0124民初23号)、(2025)内0124民初2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内0124民初23号《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月3日决定立案审理公司与广东宏大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案号:(2025)内0124民初23号);

2、(2025)内0124民初2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3、(2025)内0124民初23号《举证通知书》;

4、《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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