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周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周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永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11人,代表股份1,918,934,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53,539,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8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06人,代表股份365,394,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08人,代表股份365,432,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06人,代表股份365,394,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8,837,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8%;反对6,0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2%;弃权4,0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55,33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70%;反对6,0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0%;弃权4,0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涛和张树礼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