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9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自愿性
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莞有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有方”)为深圳市
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经东莞有方内部审议通过,同意为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已履行东莞有方内部股东决议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的融资需求,预计向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有方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实际担保金额以银行批复为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已履行东莞有方内部股东决议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93892618P |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44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慷 | ||
注册资本 | 9,199.4495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06年10月18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通讯产品、通讯模块的技术开发及销售;通讯模块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车联网终端、车载智能终端、物联网通信终端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通讯产品、通讯模块、车联网终端、车载智能终端、物联网通信终端的生产加工。 | ||
主要财务数据 (万元) | 项目 | 2023年/2023.12.31(经审计) |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9.30(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56,923.42 | 193,553.22 | |
负债总额 | 82,228.79 | 109,357.35 | |
净资产 | 74,694.63 | 84,195.87 |
营业收入 | 93,192.49 | 256,956.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843.16 | 9,527.8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 -4,980.13 | 8,900.79 |
经核查,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金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适用该院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深圳市开庭。
(四)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同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担保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东莞有方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