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