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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拟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将导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中国重工直接持有中国动力454,731,000股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船舶将承继中国重工持有的中国动力454,731,000股股票,中国重工不再持有中国动力股票。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2025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船舶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重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国船舶拟换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以下简称“本次合并”、“本次交易”、“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致。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具体实现方式为中国船舶向中国重工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交换该等股东所持有的中国重工股份。本次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船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中国船舶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流通。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重工直接持有中国动力454,731,000股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船舶将承继中国重工持有的中国动力454,731,000股股票,中国重工不再持有中国动力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中国船舶

中文名称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国船舶
股票代码600150.SH
成立时间1998年5月12日
上市日期1998年5月20日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447,242.8758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99761Q
法定代表人盛纪纲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经营范围船舶行业和柴油机生产行业内的投资;民用船舶销售、船舶专用设备、机电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船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中国重工

中文名称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国重工
股票代码601989.SH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上市日期2009年12月16日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2,280,203.5324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329H
法定代表人王永良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投资管理;舰船、舰船配套产品、海洋工程及装备、能源装备、交通装备、环保装备和机械电子设备的设计、研制、生产、修理、改装、租赁、销售;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中国重工454,731,00020.19%--
中国船舶--454,731,00020.19%

注:公司因发行定向可转债发生转股将导致总股本处于变化中。上表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52,762,816股为基础计算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持股比例。

(二)信息披露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尚需经中国船舶和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

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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