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企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关于资本市场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各部门及子公司等应监控相关媒体发布的与本公司有关的报道及舆情信息,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各部门及子公司在报告舆情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策略;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展现积极态度,及时核查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调查
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在舆情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与投资者有效沟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四)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