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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5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补选邱大梁先生和刘胤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邱大梁先生、曾斌先生和肖世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鉴于邱大梁先生和曾斌先生尚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因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了《选举邱大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选举曾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行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经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邱大梁先生和刘胤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在当选后担任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邱大梁先生和刘胤宏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潘磊先生、潘鸿鹤先生、罗卫红先生、张瑞敏先生、刘清侠先生、李宏颇先生(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邱大梁先生、刘胤宏先生、肖世练先生(会计专业人士)

二、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调整的情况

若邱大梁先生和刘胤宏先生经股东大会同意补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则董事会同意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调整后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如下:

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刘胤宏、邱大梁、潘鸿鹤刘胤宏
审计委员会肖世练、邱大梁、刘胤宏肖世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邱大梁、肖世练、李宏颇邱大梁
战略委员会潘磊、刘清侠、邱大梁潘磊

三、公司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曾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且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曾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曾斌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件:邱大梁先生和刘胤宏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1月24日

附件:

邱大梁:男,1966年生,中国香港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股票发行审核科员,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改制审核及上市公司监管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稽查局)稽查处副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北川丘处鸡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邱大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刘胤宏:男,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中国执业律师。曾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现任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分所主任、广州分所主任,先后兼任深圳易科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纯水一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胤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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