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月23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33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C1办公楼会议中心1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胡琨元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11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6,791,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621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0,836,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602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1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955,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191%。
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裁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郭挺睿、石家麒及杨雪莹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14,616,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2%;反对1,347,4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5%;弃权5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44,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479%;反对1,347,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565%;弃权5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56%。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进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郭挺睿、石家麒及杨雪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