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锂电”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天宏锂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1月6日,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19,026,995股,发行方式为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4,161,97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6,220,743.82元,到账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5,508,525.31元,到账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1月16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调整后)(1)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 | 投入进度(%)(3)=(2)/(1) |
1 | 天宏锂电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 6,914.26 | 4,703.64 | 68.03%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 4,258.67 | 1,830.44 | 42.98% |
合计 | 11,172.93 | 6,534.08 | 58.48% |
截至2025年1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金额 |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绿色支行 | 352020100109288888 | 2,453.30 |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长兴明珠路支行 | 19125801040007206 | 2,439.91 |
合计 | - | - | 4,893.21 |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中包括利息收入。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一)投向情况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公司由于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公司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已于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6日分两次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2025-004)。
(三)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前12个月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进行,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五)是否存在高风险投资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的情形。
四、决策程序
2025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该议案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