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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电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4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电器”)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

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与执行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航天电器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相关监管要求及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航天电器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航天电器所属子公司,凡设置董事会的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不具备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条件的子公司(如董事会人数不超过3人),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本公司的审计职能。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党组织、公司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体系、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前应征求公司审计机构同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优化审计人员专业结构,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审计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执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加大与财务、内控、法律、合规、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业务部门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管控,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遵循本公司保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公司的各项审计职责,负责航天电器审计工作规划管理;制定航天电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子公司审计人员可以统筹使用,完成由航天电器统筹安排的审计任务。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根据情况委托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审计工作的绩效成果、审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对所属子公司的审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从审计工作管理、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相关部门的委托,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开展审计业务,并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上级单位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科研等项目进行

审计;

(五)对公司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确认;

(十一)对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本公司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业务需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跟踪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程序;

(二)公司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结果,应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三)公司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预算、决算、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发至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四)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层级赋予各信息系统相应数据查询权限。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重大问题、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重大事项,在向本公司党组

织、公司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坚持科技强审,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科技手段、方法和工具在审计业务中的应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和其他部门的委托,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告本公司党组织、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实行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在审计终结时将审计报告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研究后,提出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经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审计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

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五章 审计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应从事项整改、举一反三整改和源头整改等三个层面进行。整改归零标准做到“五不放过”,即:问题不清、定位不准不放过;原因不清、根源不明不放过;解决问题措施不力、效果不显著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不完成不放过。

第三十五条审计整改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分析研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流程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各类巡察、组织人事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各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和线索,按程序移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公司负责人责令改正,建立提醒、约谈机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拖延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织、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航天电器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航天电器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原《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08年修订)废止。

2025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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