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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药业: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2025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4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合规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管理层级为三级管理,具体为: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三)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机构,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公司年度ESG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审核决定履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建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战略运营部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同时统筹并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落地实施。

第三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推进股东广泛参与公司治理,行使其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当积极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尊重和维护职工尊严,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

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侵犯供应商、客户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对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功能缺陷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指导,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与执行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环境保护要求融入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

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三)合规处置污染物;

(四)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六)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接受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第七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主营业务特征及地区发展水平,积极开展或参与契合当地实际需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健康、环境保护、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在内的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ESG报告。

第三十九条 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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