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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4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

由股东会选举的3名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2名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至少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做好相应记录。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第四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决议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第十条 过半数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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