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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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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谢显、董优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谢显,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优群,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8号、沪〔2024〕3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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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或者公司)股东谢显、董优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短线交易
1.谢显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8号)认定的事实,谢显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谢某1、夏某、茅某静、冯某、乐某妹、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共计8个主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谢显账户组)。截至2021年3月29日收盘,谢显账户组累计持有公司股票比例为4.78%。2021年3月30日,谢显在控制冯某账户买入3,100股之后首次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后,谢显控制前述账户组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继续交易公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6,575,771股,买入金额4,266.46万元;累计卖出2,075,871股,卖出金额1,498.89万元。
2.董优群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9号)认定的事实,董优群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唐某盛、曹某红、俞某辉、张某鹦、孙某慧等共计6个主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董优群账户组)。截至2021年4月8日收盘,董优群账户组及其配偶励某能累计持有公司股票比例为4.95%。2021年4月9日,董优群控制其本人账户买入20,000股之后首次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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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董优群控制前述账户组、励某能控制本人账户于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继续交易公司股票,期间二人累计买入6,022,647股,买入金额3,919.01万元,累计卖出3,229,601股,卖出金额2,217.64万元。
(二)违规减持经查明,2024年4月2日,谢显因涉嫌丰华股份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2024年11月6日,上海证监局对谢显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谢显在被立案至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票。经核查,谢显于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共卖出638,6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谢显、董优群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涉及股份和交易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同时,谢显在被立案至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存在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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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3.1.7条、第3.1.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谢显、董优群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显、董优群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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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