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5-004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2日、5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及融资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相应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处理本次授予的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相关的一切事务并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授权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确保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新建二氧化碳聚醚及高性能多元醇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新建项目”)顺利实施,近日,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共同签署《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子公司将向上述银行合计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20,000.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后续建成建筑物进行抵押。为保证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和新建项目的建设顺利,公司于同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共同签订《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子公司上述新建项目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20,000.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61MACXY7W745法定代表人:顾仁发成立时间:2023年9月19日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安全环保管理中心3层30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与本公司关系: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100%股权。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90,619.47 | 0.00 |
利润总额 | -730,939.79 | -7,126,909.88 |
净利润 | -730,939.79 | -5,345,182.41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9,000,426.37 | 317,190,531.92 |
负债总额 | 2,731,366.16 | 3,266,654.12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2,731,366.16 | 3,266,654.12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0.00 | 0.00 |
净资产 | 6,269,060.21 | 313,923,877.80 |
经核查,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
四、协议主要内容
1、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2、保证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借款人(被担保方):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上限:220,000万元整
6、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220,00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20,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2.1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余额为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0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任何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