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送达的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4)最高法民申4865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10月28日,公司就与33名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当日立案审理。2022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昌吉州中院”)(2021)新2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与33个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之间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案件受理费由33个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分别承担等。部分股权转让方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新疆高院”)提起上诉。2024年2月4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就公司与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生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24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19日、2022年12月8日、2023年2月2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12日、2024年2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的2019-123、2020-025、2020-071、2020-098、2021-008、2021-038、2021-045、2021-056、2021-077、2021-079、2022-073、2023-007、2023-055、2023-064、2023-066、2024-005号公告。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法(2024)最高法民申4865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定于2025年2月12日上午9:30在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进行询问。
(二)再审请求
刘柏权再审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3)新民终120号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再审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昌吉州中院(2021)新2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新疆高院(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审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23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请;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
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4865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