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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26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025年1月22日,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收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57号应诉通知书。因公司与北京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357号应诉通知书,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一:北京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锰公司”)

原告二: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

被告:金瑞矿业

(一)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5日,原告与金瑞矿业签订《关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二、金瑞矿业合作办理大风山锶矿|矿区民采残贫锶矿回收工程项目,原告二组织专家考察项目、采集资料,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协助金瑞矿业办理立项及申请部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等有关事宜。待合作项目批准立项后,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到金瑞矿业账户10天内,金瑞矿业按财政补助资金金额30%的比例用金瑞矿业企业自有资金或其它资金向原告二支付技术咨询费。”协议成立后,原告二已按照协议约定组织专家考察项目、采集资料,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写立项申请报告提交给金瑞矿业,协助金瑞矿业完成项目立项申请并取得财政补助资金42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金瑞矿业应向原告支付咨询费126万元,康达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向金瑞矿业开具60万元发票,中锰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向金瑞矿业开具66万元发票,以上金额共计126万元。发票开具后,金瑞矿业并未就协议约定的金额向原告实际付款。为此,原告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金瑞矿业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费1,2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金瑞矿业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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