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号────────────────────────
关于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育鹏、孟岩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IPO期间及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机构;
赵育鹏,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IPO期间及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孟岩,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IPO期间及2020
年、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赵育鹏、孟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8号)查明的事实,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所)作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IPO期间及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赵育鹏、孟岩作为公司IPO期间及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第一,细节测试及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个别客户回函、验收报告异常等情况。第二,个别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被审计对象参与项目的证据,未充分关注有关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性。第三,针对项目验收文件简单且模板化、个别客户经营异常、存在大额预付款项、审计证据不一致等情形,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舞弊风险。第四,未充分关注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未恰当执行审计程序了解第三方背景及代付能力等。
二是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大额资金出借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底稿记录归档方面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体现在会计分录测试以及所有者权益、营业成本和存货等底稿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普华永道中天所及注册会计师赵育鹏、孟岩在执行公司IPO期间及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5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IPO期间及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注册会计师赵育鹏、孟岩予以监管警示。
请普华永道中天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普华永道中天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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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