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05%股权、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73%股权、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78%股权,同时向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项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拟聘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汉坤律所”)担任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汉坤律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成立日期 | 2009年4月7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1310000687394228J |
注册地 | 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太古中心二座33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 金文玉 |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 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兼并与收购、争议解决等 |
实际控制人(如有) | 无 |
汉坤律所持有编号为31310000687394228J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汉坤律所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次交易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独立财务顾问收集、整理、编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中金公司就本项目聘请汉坤律所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于本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给汉坤律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除上述拟聘请汉坤律所作为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情形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项目审计机构、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的评估机构,为本项目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底稿扫描电子化等咨询服务、聘请北京大象无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申报文件制作及底稿扫描电子化等咨询服务。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中浙江建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
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除拟聘请汉坤律所作为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除聘请中金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底稿扫描电子化等咨询服务、聘请北京大象无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申报文件制作及底稿扫描电子化等咨询服务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于嘉伟 | 段毅宁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