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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智: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3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5-016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

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联创”)及其实际控制人艾迪女士与股东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乔徽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五)》于2024年12月21日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无锡联创,实际控制人仍为艾迪女士、乔徽先生,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3、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五)》到期后不再续签,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联创及其实控人艾迪女士和股东无锡哲方及其实控人乔徽先生2023年12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五)》于2024年12月21日到期,经各方协商并确认,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五)》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于2024年12月24日签署了《终止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约情况

无锡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乔徽先生、无锡联创及其实际控制人艾迪女士于2016年12月2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协议有效期3年,原协议的主要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各方于2019年12月2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二)》,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为2年;于2021年12月24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三)》,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于2022年12月22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四)》,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有效期一年;于2023年12月21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五)》,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有效期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23日和2023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2)。

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五)》有效期内,乔徽先生与艾迪女士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均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五)》的情形。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说明

(一)《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24日,无锡联创及其实际控制人艾迪女士、无锡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乔徽先生签署了《终止协议》:“鉴于双方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了《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乔徽与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艾迪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五)》(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原合同,就终止原合同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自动终止,双方针对原合同所涉的权利义务均不再行使和履行,双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2、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任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说明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公示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艾迪女士通过无锡联创间接控制哈工智能7.84%的股份。乔徽先生通过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5%的股权,进而通过北京零贰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京来自星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自星”)23.90%的股权,通过来自星间接持有无锡联创10.78%的财产份额,最终通过持有无锡联创10.78%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因此,艾迪女士与乔徽先生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后,仍属于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艾迪女士、乔徽先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人协议(五)》到期终止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艾迪女士、乔徽先生。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备查文件

1、《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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