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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管桩”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三和管桩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238,09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10.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7.50元,坐扣保荐、承销及其他费用(含税金额)人民币11,499,999.9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88,499,997.52元,已由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会计师鉴证服务费及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人民币3,186,954.0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313,043.47元。

2023年8月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364号”《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且公司及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三和管桩股份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披露材料,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浙江湖州年产600万米PHC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54,854.8649,500.0048,500.00
2江苏泰兴PHC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线建设项目46,202.9240,000.004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0,500.0010,500.0010,031.304347
合计111,557.78100,000.0098,531.304347

三、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一)拟终止本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终止的募投项目为“浙江湖州年产600万米PHC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湖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三和”),计划完成时间为2025年6月。本募投项目总投资54,854.86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48,500万元,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

49.2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募投项目共使用募集资金226.58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用途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投资进度
1浙江湖州年产600万米PHC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前期费用226.580.47%
合计226.580.47%

注:项目投资进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本募投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二)拟终止募投项目的原因

鉴于本募投项目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政府因规划调整,与后期长三角泛半导体新材料产业园发展不符,有意重新规划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湖州三和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募投项目无法按计划在原实施地推进。公司结合当前市

场环境及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经认真研究,为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本着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当地政府友好协商后,公司拟终止本募投项目“浙江湖州年产600万米PHC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后续投资建设。

(三)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

本募投项目终止后,除前期已投入本募投项目的募投资金226.58万元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尚有48,273.42万元(未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该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合理合规的安排,并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审慎做出的合理调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事项后续具体工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市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并结合经营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丁和伟__________________ 付月芳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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