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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3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平、裘欧特、蒋颖:

经查,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迁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存在披露错误;二是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能及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情况;三是公司2023年年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存在错报,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中扣非净利润多计116.81万元;四是公司未能准确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动情况。

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根据《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利平、财务总监裘欧特及董秘蒋颖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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