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四川证监局出示警示函的关注公告
受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对公司及其发行的相关债项进行了信用评级。除评级委托关系外,联合资信、评级人员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根据联合资信最近的评级报告,公司个体信用等级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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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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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委托联合资信评级的相关债项评级结果详见下表,评级有效期为相关债项存续期。
表1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委托联合资信进行信用评级的存续期内债券情况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 上次主体评级结果 | 上次债项评级结果 | 上次评级时间 | 债券余额 | 兑付日 |
113574.SH | 华体转债 | A+/稳定 | A+/稳定 | 2024/06/17 | 2.08亿元 | 2026/03/31 |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联合资信整理
根据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发布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指出,公司在部分贸易业务中的身份为代理人,但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639.09万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梁熹、财务总监蓝振中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四川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公司、梁熹、蓝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针对上述事项,联合资信已与公司取得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公司2023年多计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05%,多计的营业成本占当期营业成本总额的1.41%,对2023年净利润不构成影响。联合资信认为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公司信用水平暂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合评估,联合资信决定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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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上述债项信用等级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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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展望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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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