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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提升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充分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在工作开展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合法合规运用市值管理工具,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长期持续对公司市值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监控,建立常态化的市值波动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市值管理的总体战略,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值管理的短期目标、长期目标,以及市值相关指标预警阈值,确保目标与公司的愿景和使命相符;

(二)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制度,监督市值管理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定期评估市值管理的效果,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要调整目标;

(四)在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向股东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五)确保市值管理活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市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市值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

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市值管理目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市值管理具体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落实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分析市值变动原因,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四)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在公司股价出现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五)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协调公司与市场的沟通,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可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公司应积极配合国家新兴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通过剥离不适应公司长期战略、缺乏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或不良资产,使资源集中于核心主业,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进而提高公司质量和市值。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市场和行业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审慎、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或降低财务成本,增强创利能力,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必要投资的资金需求,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导致相关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二节 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可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相一致,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实现公司市值提升。

第三节 权益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可适时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东结构更加多元化和合理化。通过长期战略投资者的市场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公司产业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适时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或适时采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式,合理提高分红率,积极实施分红计划,切实回报投资者。通过提升股东回报,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的信心,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公司可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第四节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二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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