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证券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亦需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以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效率为目的。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银行
信贷资金、政府补助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超募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相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证券账户的日常管理及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如需进行证券投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和执行部门或相关人员专门负责具体投资工作。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方案经其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同意后,报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具体工作,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监控证券投资行为和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对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证券投资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投资品种应当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充分说明拟投资品种的收益及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按照公司内部权限的规定审批后执行。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适时咨询和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听取或采纳相关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意见等,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应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分人保管。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参照本章的规定,且应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接受责任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风控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风控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承担必要的费用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深交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或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