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月21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占公司董事总数的100%。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需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及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陆才垠先生、刘禄先生、张君婷女士、熊俊先生、臧晶先生、么同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本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陆才垠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刘禄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提名张君婷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提名熊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提名臧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提名么同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需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及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牛明先生、易阳先生、姜作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易阳先生、姜作玖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牛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易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提名姜作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于制订〈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推动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市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其信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
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为及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2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
3 | 第四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以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效率为目的。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政府补助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超募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 ||
4 |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 | 修改为第五条 |
5 |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 |
6 |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如是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签发指令方可实施。 |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
7 |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
8 |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 ||
9 |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 |
10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定期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证券账户的日常管理及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
11 |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如需进行证券投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和执行部门或相关人员专门负责具体投资工作。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方案经其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专员、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同意后,报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具体工作,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专员、财务总监)负责监控证券投资行为和资金安全。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其证券投资的第一责任人。 |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如需进行证券投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和执行部门或相关人员专门负责具体投资工作。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方案经其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同意后,报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具体工作,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监控证券投资行为和资金安全。 |
12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
13 |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修改为第十六条 |
14 |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提交或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披露如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删除此条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15 |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修改为第十七条 |
16 |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
17 |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交易所的监管;未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应在相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设立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 删除此条 |
18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记。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对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
19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投资品种应当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充分说明拟投资品种的收益及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投资品种应当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充分说明拟投资品种的收益及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按照公司内部权限的规定审批后执行。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适时咨询和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听取或采纳相关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意见等,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
20 |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 删除此条 |
21 |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应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 |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
2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
2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
2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 删除此条 |
25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管理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承担必要的费用并及时披露。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风控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承担必要的费用并及时披露。 |
26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深交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内部审计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四条 审计风控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 10.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风控部分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 15.有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 第十四条 审计风控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 10.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 15.有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
2 |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按审计对象和方式划分为八大类,即: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合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其他审计。 ……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审计。 |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按审计对象和方式划分为八大类,即: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合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其他审计。 ……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授权的其他审计。 |
3 |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风控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下年度审计重点,编制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风控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下年度审计重点,编制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
4 |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风控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销毁。如借阅审计档案,应报请公司审计风控部分管领导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风控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销毁。如借阅审计档案,应报请公司董事长批准。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5年2月7日(星期五)14:00在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情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号)。
备查文件:
1、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九届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陆才垠先生,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冶钢集团东方钢铁公司机械厂、制氧厂厂长、无缝钢管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企管部部长,冶钢集团170无缝钢管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东北特钢集团中外合作齐齐哈尔浩盈钢铁公司总经理,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公司总经理,黑龙江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董事,天津荣程众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天津荣程新智自然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荣程祥泰(西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天津荣钢篮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荣程祥泰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荣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天津荣程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天津荣程联合数字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陆才垠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陆才垠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刘禄先生,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洋(天津)钢材市场干部,天津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服务公司干部,天津市咸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物资集团金属事业部建材型材营销中心总经理,天津市盈通物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天津物产能源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曹妃甸港保税储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河东区副区长(挂职),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荣程五洲(唐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天津荣程新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刘禄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刘禄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张君婷女士,1989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轮值总裁,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理事长,荣程君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荣和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荣程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荣程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荣程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荣程新智自然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泰悦
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荣钢篮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荣程新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际特奥东亚区高级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全国工商联青年企业家委员会委员,天津市青年联合会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天津市钢铁工业协会会长,天津市冶金商会会长,天津市青年商会监事,天津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接力中国青年精英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中非民间商会副会长,全联冶金商会青年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慈善协会副会长,北京接力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理事长等社会职务。张君婷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荣华女士之女。张君婷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熊俊先生,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秘书,长城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荣程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速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宁波万融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万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万融鼎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现任北京万融时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万融时代资产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万融时代(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拉萨万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荆州市合平能源有限公司、青岛中天宇恒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联帮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乐来科技有限公司、合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滨海荣程君玺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熊俊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熊俊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臧晶先生,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设备公司副经理,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内江浩物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江浩祥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江浩瑞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臧晶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臧晶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么同磊先生,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处长,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管人事部部长,健康集团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组织人事部部长,总裁办主任。现任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内江浩物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江浩祥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江浩瑞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么同磊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么同磊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牛明先生,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执业律师。历任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现任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牛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牛明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易阳先生,1984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会计学副教授。历任西藏国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易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易阳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姜作玖先生,1973年出生,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大连旭硝子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埃森哲/IBM/普华永道管理咨询经理和总监(期间服务于国内外多家汽车/零部件行业客户),DKSH财务总监,平安科技业务线解决方案总经理。现任此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CFO、董事,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姜作玖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姜作玖先生已完成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的相关培训。姜作玖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