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17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5年1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监事会认为:《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议案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监事会同意本议案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初步核查,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