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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芝麻: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2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6,553万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损益等均无重大影响。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的《执行通知书》[(2025)桂01执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儿童医院”)因PPP项目建设需要,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申请5.05亿元项目专用贷款,双方签订了《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7年9月9日,用途为用于南宁儿童医院PPP项目建设及置换交通银行已发放的项目专项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定期付息。南宁儿童医院、南宁儿童医院的母公司广西广投国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国医公司”)及广投国医公司的全体股东分别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其后,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发放了该项目贷款。

公司作为广投国医的股东之一,以持有广投国医公司36.41%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6,553万元)为限,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与广发银行于2020

年9月11日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但因该担保事发十分紧急(南宁儿童医院须限时置换原在交通银行的项目专项贷款,否则在交通银行的部分贷款将逾期,影响项目其他贷款额度发放),故公司未能及时就该事项履行审议程序。

2022年11月8日,广发银行南宁分行以南宁儿童医院违约为由,主张宣布上述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南宁儿童医院偿还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的未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判令各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案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2024)桂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终审判决,公司需对南宁儿童医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所持广投国医公司的6,553万元股权的价值为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42.60元( 公司已预交),由广发银行南宁分行负担379,721.6元,由公司负担177,121元。

有关本案的具体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担保诉讼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公告》(2024-080)。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南宁中院(2025)桂01执7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广西高院(2024)桂民终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3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14,794.00 元。

三、上述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五类集团”)已就该诉讼事项向公司作出兜底承诺,承诺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并已于2024年11月22日将6,553万元的承诺保证金转付至公司银行账户,作为公司

为南宁儿童医院提供担保应承担责任的赔偿保证金。截至本公告日,南宁儿童医院借款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按该案的终审判决,应由债务人先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相关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相应的责任后,南宁儿童医院尚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时,由公司对其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所持广投国医公司的6,553万元股权的价值为限。在法院执行阶段若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将以黑五类集团已支付的履行承诺保证金赔偿;在公司履行给付赔偿后,公司将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均由黑五类集团全额承担,由此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均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南宁中院《执行通知书》(2025)桂01执7号。特此公告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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