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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9号────────────────────────
关于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丁兆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丁兆,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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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至今,丁兆担任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制药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丁某系丁兆父亲,严某系丁兆母亲。2021年10月26日至2023年9月22日,丁某、严某分别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汇宇制药”股票142,212股,成交金额2,813,063.78元。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11月1日,丁某、严某账户合计卖出“汇宇制药”股票142,211股,成交金额2,525,138.99元。前述交易构成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根据《决定书》认定,丁兆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父亲丁某、母亲严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4.6.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丁兆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5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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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兆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