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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2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16,169,496.66元人民币及违约金(根据前次执行裁定书确定)。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已于2023年5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何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被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第三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

文化建筑101室

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为【(2022)内29执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21)内民终5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原告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梦想汽车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终本。顾地科技为案涉债务形成、存续期间梦想汽车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梦想汽车的举证责任。顾地科技不能证明其在担任梦想汽车一人股东期间,与梦想汽车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综上,原告特向法院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2022)内29执7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梦想汽车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7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受理,并通知公司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及对对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2024年12月11日,公司已提交该案听证申请书,并于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0日陆续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目录和证据等文件。

2025年1月6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

行裁定书》【(2024)内29执异13号】,具体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加顾地科技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1月20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5)内29民初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已受理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顾地科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并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已驳回浙江精工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但浙江精工不服此裁定,已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人格混同案件进展情况

诉讼基本情况涉案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进展诉讼审理结果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204.40万元及违约金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于2023年已结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4)内民终41号】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1、维不适用
起诉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度计提的预计负债2,456.28万元已冲回。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9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梦想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苍天大漠公司借款本金22,043,962.31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9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被告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苍天大漠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苍天大漠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于2023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2,456.28万元已冲回。
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起诉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8.98万元及执行费212.81万元再审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已生效执行,公司已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已受理。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118,125.78元。
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诉阿拉253.03万元及执行费253.03万元再审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已生效执行,公司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已受理,于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行,现
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案2025年1月17日举行听证会。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530,347.00元。

六、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就上述案件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公司法务积极应对,上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和梦想汽车存在人格混同,关于此事项公司作出如下说明:

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在每个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均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梦想汽车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在每个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也均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历年审计报告已经全面真实反映顾地科技、梦想汽车的财产状况,两者互相独立,并不混同。

同时,公司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并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受不当损害。

七、风险提示

公司不排除梦想汽车其他债权人有向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内29民初3号】;

2、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25)内29民初3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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