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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威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1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全面审核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我们确认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方案中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内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扬州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我们认为该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八、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核,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会计年度,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

谢彦森 焦芹香 吴康朋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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