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作为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并于2024年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6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月2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自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
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名,分别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腾众投资”)、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鲁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驰球众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驰球众腾”)、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川浦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川浦赢”)、黄德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腾众投资 |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已履行完毕。 |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况下,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则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则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承诺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减持规定有变化的,本企业承诺按照相关新规执行,不视为违反承诺。 | 正在履行中。 | ||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正在履行中。 | ||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 正在履行中。 |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 |||
通过腾众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徐行军 |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正在履行中。 |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正在履行中。 | ||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减持规定》《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 正在履行中。 | ||
通过腾众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刘剑波、杨金道 |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正在履行中。 |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正在履行中。 | ||
通过腾众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基逵(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任董事) |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正在履行中。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7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正在履行中。 | ||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正在履行中。 |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 正在履行中。 |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 正在履行中。 | ||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股东黄德胜、金鲁投资、驰球众腾、川浦赢 |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已履行完毕。 |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正在履行中。 |
注:(1)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徐行军、刘剑波、杨金道、沈基逵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通过腾众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8,300,000股、2,000,000股、2,800,000股、3,300,000股,自发行人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基逵因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触发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延长锁定期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刘健、沈绍奇、沈宏伟、张梅、柯瑞娣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未做任何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腾众投资合伙人间接持股及限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股份占比(%) | 合伙人类型 | 限售状态 |
1 | 徐行军 | 8,300,000 | 41.50 | 普通合伙人 | 限售履行中 |
2 | 沈基逵 | 3,300,000 | 16.50 | 有限合伙人 | 限售履行中 |
3 | 杨金道 | 2,800,000 | 14.00 | 有限合伙人 | 限售履行中 |
4 | 刘剑波 | 2,000,000 | 10.00 | 有限合伙人 | 限售履行中 |
5 | 刘健 | 1,000,000 | 5.00 | 有限合伙人 | 本次拟解除限售 |
6 | 沈绍奇 | 1,000,000 | 5.00 | 有限合伙人 | 本次拟解除限售 |
7 | 沈宏伟 | 600,000 | 3.00 | 有限合伙人 | 本次拟解除限售 |
8 | 张梅 | 500,0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本次拟解除限售 |
9 | 柯瑞娣 | 500,0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本次拟解除限售 |
合计 | 20,000,000 | 100.00 | - | - |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其他承诺说明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不存在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6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1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000,000 | 3,600,000 |
2 | 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00,000 | 6,200,000 |
3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驰球众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3,000,000 |
4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川浦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 | 2,000,000 |
5 | 黄德胜 | 2,500,000 | 2,500,000 |
合计 | 33,700,000 | 17,300,000 |
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5、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
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150,000,000 | 75.00 | -17,300,000 | 132,700,000 | 66.35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150,000,000 | 75.00 | -17,300,000 | 132,700,000 | 66.35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0,000,000 | 25.00 | +17,300,000 | 67,300,000 | 33.65 |
三、总股本 | 200,000,000 | 100.00 | 0 | 200,000,000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唐听良 关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