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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1

股票简称:超研股份 股票代码:301602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Shantou Institute of Ultrasonic Instruments Co., Ltd.

(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特别提示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研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 7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 10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 10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11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 13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1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 14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6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 19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3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31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 32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 35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35

二、发行价格 ...... 35

三、每股面值 ...... 35

四、发行市盈率 ...... 35

五、发行市净率 ...... 35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3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37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37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 38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38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 38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 3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40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40

二、其他事项 ...... 40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 42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 42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42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 42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44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 44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86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 86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网(www.cnstock.com)、中证网(https://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http://www.jjckb.cn)、金融时报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https://cn.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多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832.9638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

量为5,477.64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7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6.7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6.7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5年1月7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64倍。

截至2025年1月7日(T-4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股票代码证券简称2025年1月7 日收盘价 (元/股)2023年扣非前每股收益 (元/股)2023年扣非后每股收益 (元/股)2023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倍)2023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倍)
300760.SZ迈瑞医疗241.309.55289.430325.2625.59
300633.SZ开立医疗28.151.05021.022626.8027.53
688358.SH祥生医疗23.841.30641.223818.2519.48
300206.SZ理邦仪器10.590.38040.334327.8431.68
600055.SH万东医疗14.440.26820.193253.8474.74
000823.SZ超声电子9.750.36500.355626.7127.42
002690.SZ美亚光电14.320.84420.787416.9618.19
301528.SZ多浦乐37.971.25701.032630.2136.77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24.5826.67

注:1、收盘价取2025年1月7日收盘价,数据来源于Wind;

2、2023年扣非前/后每股收益=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4日总股本;

3、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4、因万东医疗2023年扣非前后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属于偏高异常值,因此万东医疗未纳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算数平均值计算范围。本次发行价格6.7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8.03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1月7日(T-4日)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8.64倍;但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6.67倍,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下文所述“报告期内”具体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

(一)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2021年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较小,主要原因系销售策略调整存在滞后。虽然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2021年度增长较快,但2023年因受到医疗行业整顿升级影响,经营业绩较2022年度存在小幅回落,若未来出现公司销售策略转变不及预期、市场竞争加剧、行业政策变化等不利因素,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则公司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二)技术升级迭代滞后及新产品研发失败与注册风险

目前医学影像行业和工业无损检测行业技术升级迭代不断加速,发行人为了保持现有研发优势,需要密切关注行业技术发展及变革趋势,快速研发出满足用户需求的领先产品。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增加在研项目储备,则可能面临核心技术落后、产品升级迭代滞后和市场竞争力不足的风险。此外,新产品研发涉及到多领域技术知识,公司后续研发产品多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在历经预研、研发成功后,还需要经过产品标准制定和审核、临床试验/评估、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注册检测和注册审批等阶段,才能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产品注册证书。如果公司的新产品研发失败或者未能顺利获批注册证书,不仅会造成技术资源的浪费,还将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保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三)公司经销模式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模式主要为经销模式,报告期内经销模式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91.20%、75.10%、74.84%和78.55%。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营销网络建设逐渐丰富及经销商队伍日益扩增,对公司在销售政策制定、经销商管理、销售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出现与主要经销商合作关系不稳定等情形,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品牌及市场形象等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产品结构单一风险

公司目前产品结构较为单一,主要收入和利润来自超声产品,报告期内,超声设备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58%、89.57%、88.71%和83.56%。如果超声医学影像设备和工业无损检测设备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发生不利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未来业绩波动。

(五)新产品的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发展需要不断拓宽思路进行新产品的开发研究,而创新产品的销售受到多方面的影响,除与临床应用需求密切相关外,产品的应用也受到临床实践模式和政府配套政策出台的限制,新产品开发者在市场开拓中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较长时间改变应用者的固有认知或者使用习惯。尤其是全新的医学影像设备,市场开拓很大程度上依赖核心医院的示范和推广。若公司现有及未来创新产品业务开拓受阻或者业务发展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存货周转率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周转率较低,总体存货周转次数分别为0.72、0.85、

0.80和0.40。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满足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需求,较低的存货周转速度将会影响公司整体的资金营运效率,给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七)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有部分收入来源于境外收入,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39.10%、51.20%、57.75%和57.19%,外销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作为

结算货币,因此人民币兑美元、欧元的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第一,人民币汇率波动将直接影响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毛利率等造成一定影响;第二,汇率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汇兑损益,2021年-2024年6月公司汇兑净损失分别为468.09万元、-2,361.59万元、-393.70万元和-249.49万元。如果未来外汇汇率发生大幅不利变动,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391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6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超研股份”,证券代码“301602”;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832.9638万股股票,其中首次公开发行中的5,477.64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1月22日起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月22日

(三)股票简称:超研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60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832.963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424.9446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477.645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7,355.318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89.552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18%,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中信建投基金—共赢4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41号”),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共赢41号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

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357.7474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0%,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5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递延)
持股数量(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汕头市超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19,830,24751.32%2028年1月22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33,369,94531.14%2026年1月22日
广州德福二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0,880,0002.54%2026年1月22日
小计364,080,1928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中信建投基金—共赢4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895,5221.38%2026年1月22日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3,577,4740.84%2025年7月22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32,183,4507.51%2025年1月22日
网上发行股份22,593,0005.27%2025年1月22日
小计58,353,92413.62%-
合计428,329,638100%-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3: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3年3月17日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11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原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4]21001371083号),发行人2022年度和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176.93万元和10,238.19万元,累计净利润为22,415.12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此外,公司亦符合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Shantou Institute of Ultrasonic Instrument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64,080,192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12月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9月27日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77号
邮政编码515000
经营范围研制、生产、销售各种超声电子仪器、X射线设备及有关设备,以及上述产品的配套设备(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转让科研成果,超声仪器、X射线设备及有关设备的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超声探伤仪、超声测厚仪、B型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换能器的检测服务。(另一经营住所:汕头市龙江路3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医学影像设备和工业无损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754-88250150
传真号码0754-88300963
互联网网址www.siui.com.cn
电子信箱siui-zq@siui.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1、负责部门:证券事务部 2、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刘洪卫 3、联系电话:0754-8825015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李德来董事长、总经理2020.9.25-2026.9.24;2021.12.23-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6,603.07万股,通过超研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063.00万股,通过超安合伙间接持有公司8.00万股,通过超臻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389.00万股,通过超康合伙间接持有公司53.20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9,116.26万股9,116.2625.04
2吴宏豪副董事长2020.9.25-2026.9.24----
3林旭斌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2020.9.25-2026.9.24;2021.12.23-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389.76万股,通过超臻合伙间接持有公司3.40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393.16万股393.161.08
4陈宏龙董事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772.20万股,通过超安合伙间接持有公司3.40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775.60万股775.602.13
5刘洪卫董事、董事会秘书2020.9.25-2026.9.24;2024.11.22-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1,124.72万股,通过超康合伙间接持有公司3.40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128.12万股1,128.123.10
6周宏策董事2020.9.25-2026.9.24----
7姚明安独立董事2021.12.24-2026.9.24----
8蔡飙独立董事2020.9.25-2026.9.24----
9郑慕强独立董事2020.9.25-2026.9.24----
10卢泽媛监事会主席2020.9.25-2026.9.24----
11郑燕纯监事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194.82万股194.820.54
12蔡伟涛职工监事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141.20万股141.200.39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3杨金耀常务副总经理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1,131.29万股1,131.293.11
14许奕瀚常务副总经理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565.25万股565.251.55
15林盛杰副总经理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511.47万股511.471.40
16余炎雄副总经理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237.80万股237.800.65
17郑高仑副总经理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239.70万股239.700.66
18郑燕娜副总经理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122.40万股122.400.34
19陈智发副总经理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128.52万股128.520.35
20陈小波财务负责人2020.9.25-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373.76万股373.761.03
21李斌总工程师2021.12.23-2026.9.24-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公司181.87万股181.870.50
22Liexiang FAN(范列湘)副总经理2020.9.25-2026.9.24-通过超研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19.00万股119.000.33
合计-15,360.2215,360.2242.2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超声资管持有公司219,830,2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38%,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汕头市超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来注册资本(万元)6,465.60
成立日期2008年4月8日实收资本(万元)6,465.60
住所汕头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信息大厦7A14-2房
经营范围从事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投资资产的经营管理;开发电子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经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超研股份的职工持股平台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额合计(万元)出资比例
李德来1,942.0830.04%
杨金耀332.735.15%
刘洪卫330.805.12%
陈宏龙227.123.51%
许奕瀚166.252.57%
林盛杰150.432.33%
林旭斌114.641.77%
陈小波109.931.70%
吴声岗88.321.37%
郑高仑70.501.09%
余炎雄69.941.08%
周桂荣66.191.02%
韦壁群66.081.02%
林武平65.071.01%
郑燕纯57.300.89%
李斌53.490.83%
郭境峰47.440.73%
王宇凌46.430.72%
李俊浩42.540.66%
蔡伟涛41.530.64%
蓝少坚41.040.63%
吴锦川39.390.61%
陈冬含40.120.62%
陈智发37.800.58%
郑燕娜36.000.56%
谢晓宇33.750.52%
蔡泽杭37.000.57%
李波翰32.000.49%
林广程27.040.42%
庄奕缸25.800.40%
吴小鹏24.080.37%
郑晓聪23.700.37%
赵少武20.220.31%
姚立恒17.000.26%
苏树钿20.000.31%
林锦豪16.000.25%
洪丽香16.000.25%
曾旭锐14.200.22%
吴锦湖10.840.17%
黄伊楠11.000.17%
邱浩淼7.000.11%
陈泽钦5.000.08%
超研合伙555.158.59%
超安合伙285.614.42%
超康合伙222.583.44%
超臻合伙778.4812.04%
合计6,465.60100.00%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德来。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德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05196212******,1962年12月出生,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国家级科技专家。1983年8月至2008年12月,历任超声研究所技术员、主任助理、副部长、部长、所长助理、副所长、所长;2008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超声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任超声有限董事长;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超研股份董事长;2021年12月至今,任超研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2020年9月25日,李德来与林旭斌、陈宏龙、刘洪卫、杨金耀、许奕瀚、林盛杰、郑高仑、陈小波、林武平、余炎雄、陈智发、李波翰、吴声岗、周桂荣和韦壁群订立《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发行前,李德来与15名一致行动人直接和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超声资管的股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超声资管股权比例间接控制超声资管股权合计控制 比例
担任GP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直接持有超声资管的股权比例
1李德来30.04%超研合伙8.59%38.62%
2刘洪卫5.12%超康合伙3.44%8.56%
3陈宏龙3.51%超安合伙4.42%7.93%
4林旭斌1.77%超臻合伙12.04%13.81%
5杨金耀5.15%--5.15%
6许奕瀚2.57%--2.57%
7林盛杰2.33%--2.33%
8郑高仑1.09%--1.09%
9陈小波1.70%--1.70%
10林武平1.01%--1.01%
序号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超声资管股权比例间接控制超声资管股权合计控制 比例
担任GP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直接持有超声资管的股权比例
11余炎雄1.08%--1.08%
12陈智发0.58%--0.58%
13李波翰0.49%--0.49%
14吴声岗1.37%--1.37%
15周桂荣1.02%--1.02%
16韦壁群1.02%--1.02%
合计控制比例59.85%-28.49%88.34%

注:李德来与李波翰为父子关系,除此之外,其他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无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前,李德来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超声资管59.85%的股权,并通过控制的超研合伙、超康合伙、超安合伙和超臻合伙间接控制超声资管28.49%的股权。因此,李德来合计控制超声资管88.34%的股权,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控制公司60.38%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通过超声资管、超研合伙、超安合伙、超康合伙、超臻合伙作为职工持股平台,相关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根据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政府批复以及其他历史原因,超声资管长期作为公司职工持股平台。为实现股权代持解除与实名制,以及有效调动公司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并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发行人形成了部分员工通过超声资管间接持有超研股份的股份,或通过超研合伙、

超安合伙、超康合伙和超臻合伙四家职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超声资管的股权,从而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持股的相关股权安排。

(一)超声资管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2008年2月3日,汕头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同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解决员工持股问题的批复》(汕国资改革函〔2008〕6号),同意超声研究所成立以持有职工股权为唯一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8日,超声资管登记设立。超声资管设立时实际股东206名,委托李德来等21名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代其他股东持有超声资管股权。历史上存在职工股东因离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进行股权转让,职工股东认购库存股等情形。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超声资管实施股权代持实名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解除股权代持关系,部分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超声资管股权,部分自然人股东通过作为超研合伙、超安合伙、超康合伙和超臻合伙合伙人间接持有超声资管股权。实名制方案实施前后,各位股东(包括德福基金)穿透计算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汕头市超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8年4月8日
注册资本6,465.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来
注册地址汕头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信息大厦7A14-2房
经营范围从事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投资资产的经营管理;开发电子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经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超研股份的职工持股平台

2、出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超声资管共计46名股东,其自然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股

序号姓名超声资管出资额超声资管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1李德来1,942.0830.04%6,603.07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长、总经理
2许奕瀚166.252.57%565.25经营管理层常务副总经理
序号姓名超声资管出资额超声资管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3陈宏龙227.123.51%772.20董事会董事
4杨金耀332.735.15%1,131.29经营管理层常务副总经理
5刘洪卫330.805.12%1,124.72董事会董事
6林武平65.071.01%221.23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专家工程师
7蔡伟涛41.530.64%141.20监事会、生产制造部监事兼生产制造部经理
8林旭斌114.641.77%389.76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9陈小波109.931.70%373.76经营管理层、财务部财务负责人兼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
10林盛杰150.432.33%511.47经营管理层副总经理
11郑燕纯57.300.89%194.82监事会、国际事务部监事兼总经理助理、国际事务部经理、香港超声经理
12郑高仑70.501.09%239.70经营管理层、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副总经理兼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经理、南区总监
13庄奕缸25.800.40%87.72结构加工车间生产人员
14李波翰32.000.49%108.80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新产业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副经理、深圳分部经理、新产业发展部经理
15余炎雄69.941.08%237.80经营管理层、生产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部经理
16李俊浩42.540.66%144.64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北区总监
17蓝少坚41.040.63%139.54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中区总监、东区总监
18陈冬含40.120.62%136.41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总经理助理
19陈智发37.800.58%128.52经营管理层副总经理
20郑燕娜36.000.56%122.40经营管理层、审计部副总经理兼审计部经理
21吴声岗88.321.37%300.29品质管理部生产人员
22周桂荣66.191.02%225.05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专家工程师
23韦壁群66.081.02%224.67国内商务部经理
24李斌53.490.83%181.87经营管理层总工程师
25郭境峰47.440.73%161.3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副总工程师
26王宇凌46.430.72%157.86客户服务部经理
27吴锦川39.390.61%133.93换能器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28谢晓宇33.750.52%114.75工业超声产品工程 开发部技术人员
29蔡泽杭37.000.57%125.8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经理
30林广程27.040.42%91.94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西区总监、成都办事处经理
序号姓名超声资管出资额超声资管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31吴小鹏24.080.37%81.87品质管理部经理
32郑晓聪23.700.37%80.58生产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33赵少武20.220.31%68.75X射线产品开发部经理
34姚立恒17.000.26%57.80换能器产品开发部副经理
35苏树钿20.000.31%68.00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副总工程师、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经理
36林锦豪16.000.25%54.40换能器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兼副总工程师、换能器产品开发部经理
37洪丽香16.000.25%54.40国际事务部副经理
38曾旭锐14.200.22%48.28医用产品应用 工程部经理
39吴锦湖10.840.17%36.86工业超声产品工程 开发部技术人员
40黄伊楠11.000.17%37.40工业超声产品工程 开发部经理
41邱浩淼7.000.11%23.8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副经理
42陈泽钦5.000.08%17.00合规办公室副经理
43超臻合伙778.4812.04%2,646.82--
44超研合伙555.158.59%1,887.50--
45超安合伙285.614.42%971.08--
46超康合伙222.583.44%756.77--
合计6,465.60100%21,983.03

(二)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1、超研合伙

2020年8月4日,公司22名职工股东出资设立超研合伙,李德来担任普通合伙人。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汕头市超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0年8月4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2,500.16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德来
注册地址汕头市东海岸大道宝能时代湾T3栋15层华侨之家创业工位3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超研股份的职工持股平台

(2)合伙人出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超研合伙共计38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股

序号姓名合伙企业出资额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1李德来1,408.0056.32%1,063.00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长、总经理
2林震194.827.79%147.02行业拓展办公室经理
3Liexiang FAN157.506.30%119.00经营管理层副总经理兼企业研究开发院副院长
4杨燕132.855.31%100.30医用产品大客户部销售人员
5李波翰71.412.86%53.95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新产业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副经理、深圳分部经理、新产业发展部经理
6蔡楚华67.762.71%51.14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技术人员
7李恒青40.191.61%30.33国际事务部主管
8徐伯忠36.951.48%27.88财务部财务人员
9蔡洁英36.051.44%27.20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经理
10曹燕亮33.121.32%25.00工业超声产品国内营销部经理
11陈少辉23.790.95%17.95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12黄彬22.530.90%17.0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13蔡佳琳22.530.90%17.00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副经理
14李子延19.850.79%15.00证券事务部副经理
15林庆东18.020.72%13.60医用产品应用工程部经理助理
16林佩华13.520.54%10.20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主管
17郑健宇21.460.86%16.20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经理助理
18魏铭鸿13.520.54%10.20第一主机生产车间生产制造部副经理兼第一主机生产车间主任
19许世杰13.520.54%10.20生产运营部副经理
20陈立为13.240.53%10.0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21郭乐萍11.890.48%8.98国际事务部销售人员
22黄伊楠10.590.42%8.00工业超声产品工程开发部经理
序号姓名合伙企业出资额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23姚钿9.010.36%6.80财务部经理助理
24魏若芹10.690.43%8.06财务部经理助理
25颜楚丹6.760.27%5.10生产运营部组长
26王煜6.620.26%5.0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27刘英煌6.620.26%5.00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技术人员
28陈泽钦6.620.26%5.00合规办公室副经理
29CHO CHUAN KANG4.510.18%3.40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销售人员
30陈英怀7.950.32%6.00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副经理
31赖桂2.650.11%2.00X射线产品 开发部经理助理
32康宇强2.650.11%2.0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33陈雪玲10.600.42%8.00国际事务部经理助理
34王彤霭5.300.21%4.00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主管
35林平平13.250.53%10.0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36洪丽香5.300.21%4.00国际事务部副经理
37谢立5.300.21%4.00工业产品应用工程部副经理
38胡江涛13.250.53%10.0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合计2,500.16100%1,887.50

2、超安合伙

2020年8月5日,公司44名职工股东出资设立超安合伙,陈宏龙担任普通合伙人。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汕头市超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0年8月5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1,287.25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宏龙
注册地址汕头市东海岸新城东海岸大道宝能时代湾T3栋15层华侨之家创业工位4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超研股份的职工持股平台

(2)合伙人出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超安合伙共计45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股

序号姓名合伙企业出资额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1陈宏龙4.510.35%3.40董事会董事
2李德来10.620.83%8.00董事会、经营 管理层董事长、总经理
3饶建宏103.538.04%78.10品质管理部生产人员
4石旭武82.756.43%62.42品质管理部主管
5刘炯斌80.726.27%60.89换能器生产车间副主任
6蔡育群77.526.02%58.48生产运营部生产人员
7王琼明75.545.87%56.98电路板生产车间主任
8李波翰26.142.03%19.72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新产业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副经理、深圳分部经理、新产业发展部经理
9舒建明61.754.80%46.58生产运营部生产人员
10杨基盛61.664.79%46.51第一主机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11廖锦雄59.274.60%44.71电路板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12林永峰41.283.21%31.14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13吴越41.133.20%31.03品质管理部生产人员
14林实忠35.922.79%27.10结构加工车间生产人员
15郑铭旭35.922.79%27.10第二主机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16陈顺青33.532.60%25.30工业产品应用工程部主管
17张春平28.972.25%21.86品质管理部生产人员
18郑晓利28.622.22%21.60综合办公室经理
19庞峥晖27.582.14%20.81品质管理部主管
20许旭扬26.732.08%20.16生产制造部生产人员
21徐鹏22.541.75%17.00生产运营部生产人员
22张雪芬22.131.72%16.69生产运营部生产人员
23王贤凯21.271.65%16.05生产运营部经理助理
24辛勉21.181.65%15.98品质管理部生产人员
25陈作彬20.691.61%15.61第一主机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26余校佳19.351.50%14.60品质管理部副经理
27陈君军17.491.36%13.19结构加工车间生产人员
28林焕荣15.141.18%11.42第一主机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29肖荣辉15.141.18%11.42第二主机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30姚文斌14.421.12%10.88结构加工车间生产人员
31廖波涛12.981.01%9.79品质管理部生产人员
32林俊强9.940.77%7.50生产制造部生产人员
33许瑞郁7.580.59%5.72生产运营部生产人员
34郑荣锋6.490.50%4.90结构加工车间生产人员
35欧少鹏6.260.49%4.73结构加工车间组长
序号姓名合伙企业出资额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36曾卫武5.810.45%4.39结构加工车间生产人员
37郑岳光5.410.42%4.08结构加工车间主管
38吴焕杰3.470.27%2.62结构加工车间生产人员
39蔡洁英20.941.63%15.80医用产品海外 营销部经理
40蔡晓蓉16.171.26%12.20人力资源部经理
41陈彤10.380.81%7.83数字化管理办公室副经理
42李子延22.271.73%16.80证券事务部副经理
43林锦豪6.630.51%5.00换能器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兼副总工程师、换能器产品开发部经理
44聂艳13.261.03%10.00财务部副经理
45苏树钿6.630.51%5.00通用技术工程 开发部副总工程师、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经理
合计1,287.25100%971.08

3、超康合伙

2020年8月6日,公司43名职工股东出资设立超康合伙,刘洪卫担任普通合伙人。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汕头市超康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0年8月6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1,003.61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洪卫
注册地址汕头市东海岸新城东海岸大道宝能时代湾T3栋15层华侨之家创业工位5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超研股份的职工持股平台

(2)合伙人出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超康合伙共计44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股

序号姓名合伙企业出资额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1刘洪卫4.510.45%3.40董事会董事
2李德来70.577.03%53.20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长、总经理
序号姓名合伙企业出资额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3翁宏生117.4111.70%88.54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副经理
4徐洪庆77.877.76%58.72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郑州办经理
5张鹏65.656.54%49.5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广州办销售主管
6廖晓燕63.496.33%47.87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7梅茹61.326.11%46.24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8陈健群48.434.83%36.52X射线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9曹燕亮13.531.35%10.20工业超声产品国内 营销部经理
10姚银波31.563.14%23.80换能器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11李宏伟28.622.85%21.6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东区副总监
12朱彬25.972.59%19.58生产制造部生产人员
13李德鑫23.812.37%17.95综合办公室行政人员
14陈梓睿22.552.25%17.00医用产品国内市场部经理助理
15江燕19.481.94%14.69国内商务部主管
16蓝伟鹏18.041.80%13.6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销售人员
17郑帅18.041.80%13.6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贵阳办销售主管
18李祝元18.041.80%13.6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兰州办经理
19温庆洪17.041.70%12.85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20马灿金15.511.55%11.70综合办公室副经理
21郑紫蓉17.131.71%12.92国内商务部副经理
22刘少容17.131.71%12.92医用产品大客户部副经理
23耿健13.531.35%10.2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中区市场副总监
24杨旭佳13.531.35%10.20生产技术部副经理
25许美芝11.411.14%8.60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26胡浩11.271.12%8.5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长沙办经理
27曾建华11.271.12%8.5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南昌办经理
28魏忠11.271.12%8.5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呼和浩特办经理
29李昀11.271.12%8.50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南宁办经理
30侯冬萍10.371.03%7.82综合办公室行政人员
31李素华10.371.03%7.82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32李俊浩10.151.01%7.65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北区总监
33吴文伟10.151.01%7.65品质管理部生产人员
34姚寅生9.020.90%6.80X射线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35林伟鹏9.020.90%6.80X射线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36王洪宇7.580.75%5.71医用产品国内市场部销售人员
37张思暖6.490.65%4.90行业拓展办公室行政人员
38陈燕玲6.490.65%4.90国内商务部主管
39黄锐涛6.490.65%4.90生产制造部组长
40彭明君6.490.65%4.90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41刘春霞6.490.65%4.90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42李著楚7.210.72%5.44综合办公室副经理
43刘志翔9.020.90%6.80新产业发展部副经理
44林庆东9.020.90%6.80医用产品应用工程部经理助理
合计1,003.61100%756.77

4、超臻合伙

2020年8月4日,公司42名职工股东出资设立超臻合伙,林旭斌担任普通合伙人。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汕头市超臻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0年8月4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3,505.14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旭斌
注册地址汕头市东海岸新城东海岸大道宝能时代湾T3栋15层华侨之家创业工位2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超研股份的职工持股平台

(2)合伙人出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超臻合伙超康合伙共计48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股

序号姓名合伙企业出资额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1林旭斌4.510.13%3.40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2李德来1,838.4852.45%1,389.00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长、总经理
3庄承伟223.736.38%168.84综合办公室副经理
4刘伟雄128.313.66%96.83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技术人员
5王志才124.343.55%93.84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技术人员
6范楚铭123.443.52%93.16综合办公室主管
7李强114.163.26%86.16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技术人员
8陈和坤88.662.53%66.91工业产品应用工程部销售人员
9李彦86.592.47%65.35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10陈少俊83.982.40%63.38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技术人员
11陈图森77.942.22%58.82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技术人员
12田海松66.681.90%50.32综合办公室行政人员
13蔡晓蓉54.001.54%40.75人力资源部经理
14侯逸琏33.520.96%25.30换能器生产车间副主任
15翁信枬27.890.80%21.05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16林泽文26.540.76%20.03换能器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17陈仁群26.120.75%19.71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18陈澍24.050.69%18.15生产运营部生产人员
序号姓名合伙企业出资额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穿透持股 (发行人)部门职务/岗位
19李冈宇22.530.64%17.00工业超声产品工程开发部技术人员
20陈影18.380.52%13.87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21杜刚仪15.140.43%11.42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22陈伟群12.250.35%9.25生产技术部生产人员
23吴钟鸿19.210.55%14.5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24陈梓淳16.560.47%12.5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25陈培峰19.210.55%14.5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26李周璇10.990.31%8.30换能器生产车间主任
27李苹10.360.30%7.82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28陈维嘉9.010.26%6.80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主管
29李丹9.010.26%6.80工业超声产品工程 开发部技术人员
30林培达13.520.39%6.80生产运营部经理
31陈彤9.010.26%6.80数字化管理办公室副经理
32纪志淑14.310.41%10.80工业超声产品工程 开发部技术人员
33林少斌9.010.26%6.80合规办公室行政人员
34蔡泽毅11.660.33%8.80通用技术工程开发部技术人员
35刘志翔9.010.26%6.80新产业发展部副经理
36张鑫敏15.160.43%11.44结构加工车间主任
37谢萍6.940.20%5.24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38陈碧容6.490.19%4.90换能器生产车间组长
39蔡娟玲6.490.19%4.90换能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40孙健平26.500.76%20.00医用产品国内市场部经理
41林平平25.710.73%16.0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42蔡洁英5.300.15%4.00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经理
43曾旭锐5.300.15%4.00医用产品应用工程部经理
44陈立为5.300.15%4.0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技术人员
45谢立5.300.15%4.00工业产品应用工程部副经理
46蔡泽杭5.300.15%4.00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兼副总工程师、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经理
47陈俊5.300.15%4.00合规办公室行政人员
48李子延3.980.11%3.00证券事务部副经理
合计3,505.14100%2,646.82

(三)股份锁定期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我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5年7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我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我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发行人合伙企业职工持股平台超研合伙、超臻合伙、超安合伙以及超臻合伙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分别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合伙企业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汕头市超声资产经营管219,830,24760.38%219,830,24751.32%36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理有限公司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33,369,94536.63%133,369,94531.14%12个月-
广州德福二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0,880,0002.99%10,880,0002.54%12个月-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4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895,5221.38%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3,577,4740.84%6个月
小计364,080,192100%373,553,18887.21%--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32,183,4507.51%--
网上发行股份--22,593,0005.27%--
小计--54,776,45012.79%--
合计364,080,192100%428,329,63810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50,166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汕头市超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19,830,24751.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33,369,94531.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广州德福二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0,880,0002.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中信建投基金—共赢4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895,5221.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3,675.000.04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540.00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800.00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8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65,800.00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9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65,800.00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220.000.01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370,491,549.0086.51-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0元/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4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共赢41号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642.4944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3,950万元(共赢41号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共赢41号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89.5522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18%。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4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年12月9日

备案时间:2024年12月12日

备案编码:SARS13

募集资金规模:3,95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3,950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劳动关系所属公司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1李德来董事长、总经理超研股份1,120.0028.35%高级管理人员
2陈宏龙董事、工业超声产品国内营销工作负责人超声检测140.003.54%核心员工
3刘洪卫董事、董事会秘书超研股份140.003.54%高级管理人员
4许奕瀚常务副总经理超研股份140.003.54%高级管理人员
5杨金耀常务副总经理超声检测140.003.54%高级管理人员
6林盛杰副总经理超研股份140.003.54%高级管理人员
7余炎雄副总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超研股份180.004.56%高级管理人员
8郑燕娜副总经理、审计部经理超研股份160.004.05%高级管理人员
9郑高仑副总经理、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经理、南区总监超研股份140.003.54%高级管理人员
10李斌总工程师超研股份150.003.80%高级管理人员
11陈小波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超研股份100.002.53%高级管理人员
12郑燕纯监事、总经理助理国际事务部经理、香港超声经理超研股份140.003.54%核心员工
13蔡伟涛监事、生产制造部经超研股份100.002.53%核心员工
序号姓名职务劳动关系所属公司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14蔡泽杭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经理超研股份120.003.04%核心员工
15李波翰总经理助理、医用产品海外营销部副经理、深圳分部经理、新产业发展部经理超研股份140.003.54%核心员工
16蓝少坚总经理助理、医用超声国内营销部中区总监、东区总监超研股份100.002.53%核心员工
17郑晓聪总经理助理超研股份100.002.53%核心员工
18郭境峰副总工程师超研股份100.002.53%核心员工
19周桂荣医用超声产品开发部专家工程师超研股份100.002.53%核心员工
20孙健平医用产品国内市场部经理超研股份100.002.53%核心员工
21洪丽香国际事务部副经理超研股份100.002.53%核心员工
22曹燕亮工业超声产品国内营销部经理超声检测100.002.53%核心员工
23聂艳财务部副经理超研股份100.002.53%核心员工
24李子延证券事务部副经理超研股份100.002.53%核心员工
合计3,950.00100.00%-

注1:参与人均与超研股份或其全资子公司超声检测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注2: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限售期

共赢41号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共赢41号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6,424.944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7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3.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1.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8.0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4.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46(根据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

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963.741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跟投。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共赢41号)。共赢41号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89.5522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18%。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374.1894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743.192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81.28%;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92.2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18.72%。根据《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930.1547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167.1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576.092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61.2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9.3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38.72%。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60849536%,有效申购倍数为

3,833.62767倍。根据《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于2025年1月7日(T-4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5年1月15日(T+2 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2,493,723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50,707,944.1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99,277股,放弃认购金额为665,155.9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5,686,526股,缴款认购金额为239,099,724.2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74,398股,放弃认购金额为498,466.60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73,675股,包销金额为1,163,622.5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3,047.1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610.8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38,436.32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1月17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华兴验字[2025]21001371272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4,610.81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费用类型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2,978.10
审计及验资费用649.06
律师费用479.2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3.58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0.82
合计4,610.81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7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8,436.32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72元(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7元(按照本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4]21001371083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华兴专字[2024]21001371252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4年1-9月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及2024年经营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十七、盈利预测”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开户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9550880011192600688
2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9550880011192600778
3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汕头长银支行445006031013000479281
4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8000032780301201
5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8000032780302901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及转换;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担任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应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晟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保荐代表人:张悦、王飞

项目协办人:郭丹

项目组成员:张悦、王飞、吕品、郭丹、陈秀琼、尹洵

电话:010-80927093

传真:010-80927093

联系人:张悦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悦、王飞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张悦,女,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医药健康组保荐代表人。拥有17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参与或主持完成中煤能源、宋城演艺、恒久科技、恒泰实达等多个项目IPO工作,以及亿城股份、海马汽车、芜湖港、海王生物、浪潮信息、汉王科技、东方国信、国新健康等多个项目的再融资工作。

王飞,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具有17年的证券发行及并购重组工作经验。在发行融资方面,负责或参与了长源电力、白云机场、芜湖港、豫能控股、金鸿能源、海王生物、恒泰实达、钧达股份、景津环保、浪潮信息、南山智尚、汉王科技、东方国信、瑞普生物、通宇通讯、中设咨询、国新健康等多个项目IPO及再融资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我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5年7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我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我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职工持股平台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汕头市国资委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发行人合伙企业职工持股平台超研合伙、超臻合伙、超安合伙以及超臻合伙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分别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合伙企业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李德来、杨金耀、许奕瀚、林旭斌、陈宏龙、刘洪卫、林盛杰、郑高仑、陈小波、余炎雄和陈智发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5年7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4)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一致行动人林武平、周桂荣、李波翰、吴声岗和韦壁群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5年7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5)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Liexiang FAN(范列湘)、郑燕娜和李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5年7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6)监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郑燕纯、蔡伟涛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7)其他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德福基金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合伙企业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2、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在我公司所持汕头超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我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我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汕头超声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我公司所持有的汕头超声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我公司在汕头超声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如我公司在所持汕头超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汕头超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汕头超声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减持数量:在遵守第1条所述前提下,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我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我公司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15%;在我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我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我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我公司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15%。

4、减持方式:在满足股份交易和转让的条件后,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我公司承诺亦应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我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汕头超声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汕头超声。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汕头超声,则汕头超声有权扣留我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汕头超声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来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在本人所持汕头超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汕头超声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人所持有的汕头超声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人在汕头超声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如本人在所持汕头超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汕头超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汕头超声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减持数量:在遵守第1条所述前提下,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10%;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10%。

4、减持方式:在满足股份交易和转让的条件后,本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控股股东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公告:通过控股股东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控股股东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亦应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汕头超声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汕头超声。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汕头超声,则汕头超声有权扣留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汕头超声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3)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汕头市国资委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在本单位所持汕头超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单位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单位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汕头超声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部分或全部本单位所持有的汕头超声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单位在汕头超声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如本单位在所持汕头超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汕头超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汕头超声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减持数量:在遵守第1条所述前提下,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20%;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20%。

4、减持方式:在满足股份交易和转让的条件后,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承诺亦应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本单位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汕头超声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汕头超声。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汕头超声,则汕头超声有权扣留本单位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汕头超声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超研合伙和超臻合伙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汕头超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合伙企业

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合伙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汕头超声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部分或全部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汕头超声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合伙企业在汕头超声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如本合伙企业在所持汕头超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汕头超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汕头超声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减持数量:在遵守第1条所述前提下,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15%;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15%。

4、减持方式:在满足股份交易和转让的条件后,本合伙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控股股东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公告:通过控股股东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控股股东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亦应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本合伙企业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汕头超声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汕头超声。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汕头超声,则汕头超声有权扣留本合伙企业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汕头超声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上述20个交易日届满前,视股价变动情况,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进行沟通并听取意见。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公司回购股票的义务:

①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可以自主实施回购股票;

②回购股票议案取得公司充分、完整的内部批准;

③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⑥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40%。超过本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

如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①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股股东可以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②增持公司股票议案取得控股股东充分、完整的内部批准;

③公司回购股票方案未能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④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⑤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⑥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总额的20%;

⑦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超过本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

如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①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

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未能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③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

④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⑤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总额的20%;

⑥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总额的50%。超过本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

如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主要股东汕头市国资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①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汕头市国资委可以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②增持公司股票议案取得汕头市国资委充分、完整的内部批准;

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未能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④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触发汕头市国资委要约收购义务;

⑤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⑥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总额的20%;

⑦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超过本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

如汕头市国资委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在公司工作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①已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汕头市国资委增持股份措施但自该等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④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20%;

⑤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50%。超过本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

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除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方式外,公司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如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等方式。

3、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程序

(1)股份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应在董事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股东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股东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相关主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1、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在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按照预案的规定回购公司股份,并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2、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公司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属于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该承诺内容与本次发行上市时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

3、如公司未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1、如汕头超声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汕头超声股价之目的,我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汕头超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增持汕头超声股份,并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2、在汕头超声就稳定股价目的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如有)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汕头超声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我公司将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选举、聘任接受《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限制的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如我公司未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履行上述承诺的,我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1)在汕头超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汕头超声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我公司所持汕头超声股票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来及其一致行动人林旭斌、陈宏龙、刘洪卫、杨金耀、许奕瀚、林盛杰、郑高仑、陈小波、林武平、余炎雄、陈智发、李波翰、吴声岗、周桂荣和韦壁群关于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1、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并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2、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目的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本人将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选举、聘任接受《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限制的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如本人未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从本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当月起,扣减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本人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50%。”

(4)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汕头市国资委关于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1、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单位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并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2、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目的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如有)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本单位将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选举、聘任接受《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限制的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如本单位未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履行上述承诺的,本单位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5)其他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Liexiang FAN(范列湘)、郑燕娜、李斌关于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1、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并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2、如本人未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履行上述承诺的,将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从本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当月起,扣减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本人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50%。”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与购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回购的承诺函

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回购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购回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欺诈发行上市回购承诺如下:

“1、保证汕头超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汕头超声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我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汕头超声存在欺诈发行的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购回汕头超声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购回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来及其一致行动人林旭斌、陈宏龙、刘洪卫、杨金耀、许奕瀚、林盛杰、郑高仑、陈小波、林武平、余炎雄、陈智发、李波翰、吴声岗、周桂荣和韦壁群关于欺诈发行上市回购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公司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三、严格执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明确。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四、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控股股东关于填补公司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汕头超声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汕头超声利益;

2、我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汕头超声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我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我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我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填补公司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来及其一致行动人林旭斌、陈宏龙、刘洪卫、杨金耀、许奕瀚、林盛杰、郑高仑、陈小波、林武平、余炎雄、陈智发、李波翰、吴声岗、周桂荣和韦壁群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汕头超声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汕头超声利益;

2、如本人担任汕头超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汕头超声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汕头超声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汕头超声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汕头超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汕头超声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汕头超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汕头超声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公司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吴宏豪、周宏策、姚明安、蔡飙、郑慕强、LiexiangFAN(范列湘)、郑燕娜和李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汕头超声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汕头超声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汕头超声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汕头超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汕头超声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汕头超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填补公司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汕头市国资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汕头超声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1、公司已制订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将按照上市后适用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届时倘若未按照《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则公司将遵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无虚假陈述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函

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完成后,公司股票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终止上市。

三、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我公司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但我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股东大会上,我公司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

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确保回购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和购回完成后,我公司将利用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三、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来及其一致行动人林旭斌、陈宏龙、刘洪卫、杨金耀、许奕瀚、林盛杰、郑高仑、陈小波、林武平、余炎雄、陈智发、李波翰、吴声岗、周桂荣和韦壁群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确保回购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和购回完成后,本人将利用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地位促成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三、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函

发行人董事吴宏豪、周宏策、姚明安、蔡飙、郑慕强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

损失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促使发行人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确保回购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完成后,本人将促使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三、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监事卢泽媛、郑燕纯、蔡伟涛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促使发行人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完成后,本人将促使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三、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Liexiang FAN(范列湘)、郑燕娜和李斌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促使发行人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完成后,本人将促使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三、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银河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会计师华兴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评估机构中企华中天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七)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发行人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发行人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八)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充分考虑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就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事宜,发行人承诺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作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我公司未来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我公司及我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如认定我公司及我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我公司及我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在同等条件下,我公司及我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按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我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及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签署日起生效,并在我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期间持续具有法律效力,对我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我公司将向发行人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作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人未来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如认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在同等条件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按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及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签署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期间持续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

2、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下:

“1、我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我公司以及我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2、我公司及我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不直接或间接要求发行人以任何形式向我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不利用职务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及发行人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函有效期间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我公司不再担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之日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来及其一致行动人林旭斌、陈宏龙、刘洪卫、杨金耀、许奕瀚、郑高仑、陈小波、林武平、余炎雄、陈智发、李波翰、吴声岗、周桂荣和韦壁群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不直接或间接要求发行人以任何形式向本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不利用职务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及发行人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函有效期间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止。”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盛杰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

方以及关联交易。

2、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南宁华盛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至今与发行人存在少量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发行人同类别、同型号产品对外销售的价格确定。未来,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除南宁华盛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4、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不直接或间接要求发行人以任何形式向本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不利用职务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及发行人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本函有效期间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止。”

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董事吴宏豪、周宏策、姚明安、蔡飙和郑慕强,监事卢泽媛、蔡伟涛、郑燕纯,高级管理人员郑燕娜、Liexiang FAN(范列湘)和李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不直接或间接要求发行人以任何形式向本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不利用职务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及发行人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函有效期间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止。”

3、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我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经依法解除,除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股权代持情形外,我公司历史上及目前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三、我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我公司股份情形;

五、我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关于发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承诺:“若汕头超声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其全体员工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事项而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补缴、处以罚款、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其他方索赔的,我公司将承担汕头超声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5、关于发行人房屋产权瑕疵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房屋产权瑕疵承诺如下:

“1、对于汕头超声因房屋产权瑕疵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我公司将积极协助汕头超声寻找不存在产权瑕疵的合适的替代经营场所,保证汕头超声不致因经营场所问题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2、若汕头超声因房屋产权瑕疵发生权属纠纷、规划拆除、被有权机关处以罚款或强制拆除及其他影响汕头超声正常经营的情形,导致汕头超声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公司将对汕头超声因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汕头超声被有权机关处以罚款、因搬迁或停工发生的损失等)给予全额补偿,确保汕头超声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十)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同)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2、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超声资管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我公司将严格履行我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我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汕头超声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汕头超声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我公司的部分(如有);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汕头超声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汕头超声指定账户;

(5)我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我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我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我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我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来及其一致行动人林旭斌、陈宏龙、刘洪卫、杨金耀、许奕瀚、林盛杰、郑高仑、陈小波、林武平、余炎雄、陈智发、李波翰、吴声岗、

周桂荣和韦壁群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接受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

失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4、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汕头市国资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本单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本单位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单位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单位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

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职工持股平台超研合伙、超臻合伙、超安合伙和超康合伙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分别承诺如下: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本合伙企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合伙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合伙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合伙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本合伙企业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合伙企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合伙企业将采取本承诺函

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5、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发行人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吴宏豪、周宏策、卢泽媛、郑燕纯、蔡伟涛、Liexiang FAN(范列湘)、郑燕娜和李斌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接受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6、独立董事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明安、蔡飙和郑慕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津贴;

(4)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

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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