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14:00在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58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尹
洪涛先生主持。
(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6人,代表股份71,193,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7,087,08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02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64,106,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096%。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060,0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940,00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人,代表股份5,180,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18,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人,代表股份4,861,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8%。
(3)本次会议议案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陈晶女士作为征集人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编号:2024-059)。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陈晶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人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和行权结果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董事长尹洪涛因公出差、董事芮鹏、郭忠勇以通讯方式参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158,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44,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4%;反对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6%;弃权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1,158,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44,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4%;反对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6%;弃权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1,158,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44,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82%;反对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6%;弃权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4.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158,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反对2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弃权1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45,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0%;反对2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0%;弃权1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4.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151,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6%;反对27,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弃权1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37,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0%;反对27,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6%;弃权1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4%。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柏锡、储晨韵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