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由于工作及行程原因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吴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6人,代表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7,497,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5,550,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2人,代表股份1,946,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3人,代表股份1,947,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2人,代表股份1,946,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6%。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84,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5%;
反对197,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051%;
反对197,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19%;
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3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25,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2%;反对27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4%;弃权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575,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056%;
反对27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21%;
弃权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